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章程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三章 会员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中文全称:广东省室内环境卫生行业协会,英文全称:GuangDong Indoor Environmental Health Association、简称GIEHA。
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是:由从事与室内环境卫生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相关产品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安装、维修、清洗,杀虫、消毒,除味、保洁,检测、评价等企事业单位自愿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照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为会员提供相关服务,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和共同经济利益,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沟通会员与政府、社会之间的关系,推动行业健康发展。在促进社会室内公共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方面发挥行业协会的积极作用。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卫生厅等省政府相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广东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设在广州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1)积极组织和支持会员研发新产品,开拓市场,发布市场信息,开展行业培训、交流、咨询、展览展销等活动;
(2)协助政府制定行业管理、自律、服务规范和技术标准,培育室内环境卫生服务市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控制、改善室内环境卫生质量;
(3)反映会员的利益诉求,协助有关部门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客观、公正地调解会员之间、会员与非会员之间、会员与消费者之间的矛盾纠纷,守法经营,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
(4)协助政府部门开展行业调查、决策咨询,开展产业发展和技术政策研究,参与制定全省行业发展规划;
(5)提供室内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污染控制、治理的信息咨询、技术支持和评估;
(6)推广科研成果、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
(7)协助政府组织从业人员的技术资格培训和考核;
(8)协助指导省内使用集中空调系统的单位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
(9)开展国内、外行业、技术交流与合作;
(10)承担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和会员委托办理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拥护本会的章程;
(2)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持有相关证件,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3)承担本会的义务并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程序:
(1) 向本会秘书处提交申请登记表;
(2) 由秘书处负责资格审查;
(3)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后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 本会内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和获得本会提供服务的优先权或优惠权;
(3) 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4) 加入和退出本会的自由选择权。
第十二条 会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 遵守和宣传本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2) 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3)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4) 按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5)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6) 向本会提供真实的企业和市场信息。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累计2年不缴纳会费,不履行会员义务,视其为自动退会,收缴会员证书。
第十四条 会员如不遵守本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行为,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协会会员会员费应按本会规定于每年5月31日前一次性缴交,5月31日后加入本会的会员,仍需缴交当年的会费。会费的缴纳标准为:
(1) 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80000元;
(2) 常务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0元;
(3)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30000元;
(4)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0000元;
(5)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6) 一般会员单位每年缴纳会费0-2000元。
(7) 监事每年缴纳会费2000元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1) 制定和修改章程、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决定协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工作;
(2) 选举或罢免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
(3)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 改变或撤消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审议理事会对会员的除名提议;
(5) 对协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做出决议,决定终止事宜;
(6)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两年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及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要,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十九条 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大会的决议和协会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人数为会员总数的三分之一左右。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⑴ 筹备和召集会员大会,执行会员大会决议并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
⑵ 决定协会具体的工作业务;制定协会增加或减少注册资金的方案;
⑶ 决定协会各内部机构的设置,并领导内部机构开展工作;
⑷ 制定协会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的方案;
⑸ 决定新申请者的入会和对会员的处分,提议对会员的除名;
⑹ 聘任或解聘秘书长,决定协会分支(代表)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根据秘书长提名,聘任或解聘副秘书长和协会办事机构、分支(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并决定其报酬事项;
⑺ 制定协会内部管理制度;
⑻ 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并向全体理事公告。
第二十三条 本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为理事会人数三分之一左右,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⑴、⑵、⑶、⑷、⑸、⑺项职权。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季度召开一次,常务理事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全体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出会议记录,并向常务理事公告。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会长委托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特殊情况下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联名书面提议可召开理事会。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任期4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由3-5名监事组成。监事会成员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八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2)在社会上和本行业有良好的影响力;
(3)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4)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5)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6)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1人、常务副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行业协会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 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一条 本会秘书长实行聘任。秘书长和会长不能从同一企业中产生,会长不得兼任秘书长。秘书长对理事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列席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制定、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财务预、决算;
(2) 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3) 向会长提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4) 处理本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⑴ 向会员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⑵ 监督会员大会和理事会的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⑶ 检查协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⑷ 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建议;
⑸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损害协会利益时,要求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
⑹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协会章程,接受会员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规则、程序:
⑴ 由秘书长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具体方案;
⑵将具体方案提交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
⑶将通过后的具体方案提交理事会审议批准;
⑷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审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会员费;
(2) 捐赠费;
(3) 政府资助;
(4)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正常收入;
(5) 利息收入;
(6)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有权问协会查询捐赠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于捐赠人、资助人或单位、会员、监事的查询,协会应如实及时答复。
第三十七条 本会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理财,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监事会、会员大会和财政、审计、税务等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的、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八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会正常业务活动范围和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会计人员应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执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和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年度报告、清算,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协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大会上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本会按照《广东省行业协会条例》规定,于每年3月底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
第四十二条 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如召开大型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30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方能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六条 本会有以下情况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1) 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 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3) 协会发生分离、合并;
(4) 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代表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注销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委员会,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和管理机构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于2009年5月30日经本会第一届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自广东省民政厅核准之日起生效。